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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福州市建設工程綜合人工費指數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及時準確反映建筑市場人工費變化情況,引導市場主體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我局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人工費動態管理辦法》(閩建筑〔2017〕38號)、《關于人工費動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18〕28號)文件規定,發布福州市建設工程綜合人工費指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建設工程綜合人工費指數調整為1.2075。
二、綜合人工費指數與《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7版)》及現行各專業工程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配套使用,同時適用于采用人工預算單價計價的工程。塔式起重機的人工費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人工費計價方式的通知》(閩建筑〔2018〕17號)規定以信息價計價,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的人工費已包含在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中,均不再按綜合人工費指數調整。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執行。自2021年10月15日(含10月15日)起新招標、新簽約的工程人工費應按最新指數執行。10月15日以前已簽訂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約定人工費可調整的,10月15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最新指數執行;10月15日以前已招標未簽訂合同的工程,按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約定執行。
四、人工費不得納入風險承包范圍,已將人工費納入風險承包范圍的,承發包雙方應當本著風險適當、合理分攤原則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調整。
五、我局將加強監測建筑市場人工費變化情況,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更新調整綜合人工費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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